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21日)。
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4日王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烟叶,被云南省会泽县烟草专卖局在渝昆高速会泽服务区查获,经称量烟叶总计2550公斤,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对该烟叶进行价格鉴定,价格认定结论:本次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壹拾壹万壹仟肆佰陆拾一(111461.00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委托王某某运输烟叶的托运人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因此不能单独认定王某某的运输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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