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3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韶山**路**巷**号**栋**单元**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楼。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14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湘潭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8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湘潭烟草专卖散户崔某某、郭某某等人手中收购双喜、利群、中华等卷烟屯放在其租用的湘潭市雨湖区**路金源小区后卢某某家中,待有人来收购时再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自被查获之日,王某某共计屯放了1657条香烟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小区后卢某某家中,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查扣的卷烟总计价值16333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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