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5********,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份,在兰陵县金岭镇**村李某某经营的**物流公司院内,李某某雇佣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柴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王某某与李某某共同非法经营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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