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海雷,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9时许,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家菜地里种植有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现场对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予以铲除,经清点,现场铲除该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为547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该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同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