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200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神山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租用其微信号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将个人微信号及其表弟杨某某微信号出租给微信好友路子,后王某某所有的微信号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造成河北省平泉市民孙某某被他人诈骗53943元,王某某获利200元。

王某某的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能够证明王某某主观明知他人租用其微信号实施犯罪;被害人的报案材料、临沂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案件研判成品推送表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被他人使用涉案微信号骗取钱款53943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帮助犯罪对象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王某某获利较少,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