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某某,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嫌疑人王某某为了吃菜,在自家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2月2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经当场核实数量,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嫌疑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幼苗1200株。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幼苗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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