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秋季、2020年2月底,为食用在自家门口西侧菜园种植罂粟。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莱阳市公安局穴坊派出所民警巡逻中发现,当场铲除并扣押罂粟幼苗共计1122株。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在随机抽检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种植的63株疑似罂粟苗植物检测出罂粟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及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已满七十五周岁老年人、具有如实供述之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