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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二部刑不诉〔2020〕6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号**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婆婆(已过世)家中发现一包植物种子,遂将该包种子播撒于象山县**镇**村**号**户家门口土地里。同年3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发现该植株系罂粟,后仍继续种植。2020年5月12日该片罂粟植株被象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象山县农村农业局清点及鉴定,该植株系毒品原植物罂粟花,共计502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认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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