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新乡市平原示范区**乡***村南其家的小桃园内种植罂粟。2019年3月1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民警检查发现并当场铲除,经清点,共种植713棵。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种植的植物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植物物种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