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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案)_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59********,汉族,文盲,住湖南省澧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澧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多年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他人购买火铳枪一支,一直存放在澧县**镇**村自己家中,用于辟邪和防盗。2020年1月18日下午,澧县公安局民警来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中,在其卧室内查获该“火铳枪”。经鉴定,涉案火铳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诚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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