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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苗族,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2月1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在永康市**镇***村的山上放置猎夹,进行非法狩猎,未捕获野生动物。经查,其使用的工具为禁用工具。

2020年2月17日,永康市公安局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处的猎夹一套(含报警器)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之前,且没有猎捕到野生动物,情节轻微,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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