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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

2020 年4 月21 日中午2时许,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在赤壁市**镇**村**组、**组等地射杀斑鸠三只。随后,丁某某电话邀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狩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三人带至赤壁市**镇**村**组射杀斑鸠一只。在该过程中,袁某某负责开车,丁某某负责开枪,罗某甲负责拾捡猎物。经鉴定:珠颈斑鸠两只属省级重点保护动物,山斑鸠两只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袁某某、丁某某、罗某甲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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