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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73********,汉族,初中文化,资兴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镇**村**组,住湖南省资兴市**镇**村**组。经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陪同其妻子刘月兰在资兴市**镇**村**组“中之门口”山场脚下打蕨粉,王某某发现距离其打蕨粉约30米远的一堆干枯冬茅草旁有一个土洞,土洞旁边明显有冬茅老鼠活动的痕迹。王某某断定土洞里肯定有冬茅老鼠,就想猎捕冬茅老鼠出售补贴家用,于是回家拿了一把弯刀和两个铁制猎夹,在冬茅草堆冬茅老鼠路过的地面用弯刀挖了两个洞,在每个洞里各放置了一个装好触发压片的铁制猎夹。

2020年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中之门口”山场查看时,发现其之前放置的两个铁制猎夹各夹到了一只冬茅老鼠,随后将猎获的两只冬茅老鼠提回家中装入自制铁笼中,与妻子刘月兰协商后于当日下午将猎获的冬茅老鼠带至兰市集市上以每斤70元的单价出售,共获利292元。

经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猎捕的冬茅老鼠物种名称为中华竹鼠,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资兴市森林公安局已扣押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有的已经生锈的铁质猎夹6个、自制铁笼2个、人民币292元、取保候审保证金2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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