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005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鞍山市鞍钢集团有限公司大孤山球团厂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78栋2单元5层35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辽宁省林业局和草原局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全省禁猎5年。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谷首峪村7组的山沟内玉米地旁架设好电网设备(未通电),准备狩猎野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且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