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为防止鸟类吃自家玉米地农作物,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让妻子汪某某去**镇花了20元买了一张粘网回来,便独自在自家玉米地里拉网。后经玉山县林业局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管理站证明,**镇**村王某某自留地粘网上查获的野生鸟类死体4只,全部为八哥,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玉山县人民政府2019年8月12日印发的《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自2019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止,玉山县管辖区范围内均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野生鸟类八哥。王某某为了防止鸟类吃自家种植的玉米,擅自在其自家玉米地架设捕鸟网捕鸟,其可认定为主观为放任的故意,至案发时,捕鸟网黏死4只八哥,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玉山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电毒炸网鱼、捕鸟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的通知,玉山县**镇**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3、证人严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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