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乡******号。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庹某某合谋到内乡县猎捕水鸡鸟,庹某某为王某某选择捕鸟地点后,到内乡县**镇***张网猎捕水鸡鸟。2018年9月30日凌晨,王某某在内乡县*******桥西头向北,**镇**村岗坡田地内,非法猎捕5只水鸡鸟被当场抓获,庹某某闻讯丢弃鸟网、喇叭等猎捕工具,放生已猎捕的10只水鸡鸟后逃回家中。经内乡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确认,王某某、庹某某非法猎捕的鸟类为黑水鸡幼鸟,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签于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现今大面积脑梗死,无法正常诉讼,建议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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