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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卖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赫尔曼陆龟1只,并将该陆龟饲养在其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家苑**区**排**号的家中。后于2020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陆龟为赫尔曼陆龟,该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物种,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案发后,涉案陆龟已被交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给予救护。

上述事实,由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赫尔曼陆龟并饲养近二年的事实。

2.野生动物救护接受回单,证明2020年3月4日,涉案陆龟已被交至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并给予救护。

3.搜查材料、扣押材料,证明民警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住处查获涉案疑似陆龟1只并予以扣押。

4.物证鉴定书,证明涉案陆龟为赫尔曼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年)附录Ⅱ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平时将该龟放在自家饲养,并未有再出售等获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悔罪态度良好;第三,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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