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网络途径先后非法收购辐纹陆龟三只,饲养于其父母家中。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将该三只辐纹陆龟送交公安机关,后被浙江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管理中心接收救护。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购的三只陆龟为辐纹陆龟(Astrochelys radiata),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中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某某,所收购的三只辐纹陆龟已被接收救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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