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7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新村**号楼**单元**室,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小区**苑**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鹦鹉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买卖鹦鹉需经审批取得许可证。2019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驾车至陈某某(另案处理)位于温岭市松门的鹦鹉养殖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买了鹦鹉1只,饲养在其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内。经鉴定,该只鹦鹉属于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重点保护的物种。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以下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一是王某某非法收购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鹦鹉数量少,只有1只;二是王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鹦鹉的目的是用于自己饲养、观赏,不是以食用、转售获利等为目的;三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宽处罚。四是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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