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家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1年1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相关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某某**街**社区**巷**号**房,通过百度贴吧,以人民币一万元的价格从一不知名男子处购买一只辐纹陆龟并予以饲养。2020年7月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王某某,现场查获上述辐纹陆龟。经鉴定,该辐纹陆龟价值人民币5000元,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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