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1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象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通过微信朋友圈以38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07颗串珠组成的象牙手链一件并赠予其妻佩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1颗串珠为象牙制品。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积极修复社会公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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