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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五部刑不诉〔2020〕2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穿山甲为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在金华市婺城区开发区大楼楼下仍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5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鳞片一片、30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爪一片。

2017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委托同事施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穿山甲鳞片,施某某帮王某某从刘某某处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穿山甲鳞片一片(案发前已丢失)。

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城西街道解放西路1220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其处扣押疑似穿山甲鳞片一片、疑似穿山甲爪子一片。经鉴定,涉案的疑似穿山甲鳞片、爪子,价值人民币共计285元,均为哺乳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物种的鳞片或制品。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附录(2019年版)规定穿山甲属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I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家贸易公约》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人施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抽样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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