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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0057,汉族,大专文化,叶县人民医院职工,预备党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镇**路**号楼**楼**户。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淘宝网站,用支付宝以850元的价格在萌乐苑网店购买一只苏卡达陆龟,在家中饲养。经鉴定,涉案的陆龟名为苏卡达陆龟,是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象龟属的一种动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又称为:《华盛顿公约》CITESII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上交所购买饲养的陆龟,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其所在单位叶县人民医院出具了他平时表现证明和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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