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3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造型理发店发型师,住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园**幢**室(户籍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乡**村**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8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王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帮助郭某某从李某某处非法收购豹纹陆龟2只。其中,王某某帮助郭某某联系到李某某,并与李某某商谈价格,后独自开车至李某某处将上述豹纹陆龟2只运至郭某某处。
本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出售豹纹陆龟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非法收购的豹纹陆龟已被施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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