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1********,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商,住江阴市**小区**号**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因兴趣爱好在江阴市以人民币14970元的价格,从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的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一只陆龟饲养。2018年2月,王某某因做生意无时间饲养而将该陆龟出售给居住在江阴市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60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塞舌尔巨陆龟,塞舌尔巨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
案发后,上述陆龟从张某某处被查获,现暂养于无锡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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