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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队**号,现住**队**号,务农。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5时5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监利市大垸农场杨洲分场12队长江边收取之前下的渔网时被公安机关和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当场收缴5部地笼网和1.994公斤渔获物。经监利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王某某用于捕捞的工具属于禁用渔具密眼网中的地笼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自愿购买鱼苗放生长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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