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易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5月22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下午13时许,王某某在禁渔期期间,携带电瓶、逆变器等到安格庄乡赵岗村河道内电鱼,被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礼道歉、对破坏的渔业资源进行替代性修复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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