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驾船来到本市**江**镇**水域附近,在江中使用禁用捕渔工具“电捞海”捕鱼,后被德惠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发现,李某某被当场抓获,王某某逃跑。现场扣押电鱼工具一套及其捕获的鱼类129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情节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对李才水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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