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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路****号楼**单元**。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9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1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同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至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农场节制闸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丝网非法捕捞鳊鱼1.4公斤,被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丝网(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张家港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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