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安满,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嫘祖镇新星村7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安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安满利用购买的的川西牌12V/45ah电瓶、自家的吸力王牌等离子超级混频王升压机及电线自制电鱼工具,在盐亭县折弓乡笔尖村2组石堰塘天然河道内电鱼,共电获鲫鱼3条。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安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王安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安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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