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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城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汶头沟用电鱼工具电鱼,获得渔获物2.4斤。当场被柳城县公安局龙头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柳城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处理,柳城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于2020年4月16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出没收电鱼工具、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23日移送柳城县公安局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配合柳城县公安局侦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鱼工具由柳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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