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宜城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小于渔具网目标准中最小网目尺寸的粘网在汉江水域宜城市万洋沙场河套非法捕捞水产品小杂鱼约两斤。同月14日,王某某到汉江水域宜城市万洋河套收回放在汉江内的电鱼器—电瓶、变电器、鹰船等捕鱼工具时,被公安、水产执法人员查获。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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