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村**号,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通江县公安局广纳派出所民警接他人举报,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通江县**镇**村**号的家中查获火药枪1支。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1支,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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