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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19〕1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4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的住所,起获其持有的枪状物二支、弹状物一千二百六十枚。经鉴定,上述枪状物均为枪支(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3.56J/cm²、23.5J/cm²),弹状物分别为一千一百九十枚的4.5mm气枪弹和七十枚的12号猎枪弹。上述枪支、弹药已被收缴。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同日被民警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非法持有枪支数量较少、致伤力较弱,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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