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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兰溪市**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现住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孙某甲因转贷、为他人担保等向王某某借款,经法院判决,多次执行未果。2019年1月初,肖某某(已判决)以其采用长期跟踪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手段逼迫孙某甲转让兰溪市**有限公司一定期限经营权用于抵债,最终得以偿还为例子,向王某某推介其女婿孙某乙(已判决)帮助王某某向孙某甲索债。孙某乙联系陆某某,由陆某某凑集周某某等人来兰溪帮助王某某向孙某甲索债;王某某支付孙某乙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周某某、陆某某均拿到1.5万元。2019年1月20日下午,陆某某、周某某、范某某等五人驾车从义乌到兰溪与王某某会合,王某某带周某某、范某某前往兰溪市**有限公司,陆某某驾车与陈某某、杨某某随后至公司大门口等待,王某某、周某某、范某某到三楼孙某甲办公室内,陈某某、杨某某守在孙某甲办公室二楼和三楼的楼梯上、陆某某留在车上;王某某威胁孙某甲不签订转让经营权的承诺书就不能离开,因孙某甲拒绝签字,周加强先后用手打在办公室商谈事情的周某某、孙某甲各一巴掌,用脚踢孙某甲肚子一脚。

方某某原与孙某甲约好谈事情,方某某和助理、秘书三人上楼到孙某甲办公室时,被守在楼梯上的陈某某、杨某某阻拦。同时林某某等人得知此事赶回公司发现办公室上楼处门被锁。周某某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持续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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