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郑官民郑某某(已判)因无法联系到与自己存在经济纠纷的厉建中厉某某,由何某某(另案处理)将厉建中厉某某诱骗至椒江,再由蒋某某、方某某、章某某(均另案处理)及王某某等人至椒江区瑞景名苑南门的一家玉器店强行将厉建中厉某某带至海门老街17号郑官民郑某某经营的玉器店,将厉建中厉某某拘禁在店内后间,郑官民郑某某、蒋某某、方某某等人对厉建中厉某某进行了殴打,逼迫厉建中厉某某叫来厉某某等2人,由厉建中写下一张借条,厉某某等2人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后放厉建中厉某某回去。其间,王某某、章某某先离开,郑官民郑某某等人对厉建中某某非法拘禁约2个小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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