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因债务问题,受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00时30分许至2015年8月28日9时40分许期间内,赵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受张某某、王某某指使,将李某某非法拘禁于沛县**宾馆**房间内,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时间长达三十多个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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