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住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韩文轩,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11日10时许范某与蒋某某在**村王某甲班组租住地与王某甲协商。范某被强行扣留10余小时,为能离开无奈答应50万元赔偿款及5万元无票据治疗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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