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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大道**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敖朝生,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从聂某某、葛某某、旦某某处借到11万元后,将该11万元分两次转借给彭某某用于赌博,王某某等人从中分取“马十”钱获利。同年3月27日20时许,王某某与聂某某、葛某某驾车至秀山县城中和街道玻璃厂路口找彭某某要债,王某某让彭某某上车,并让聂某某驾车将彭某某带至凤凰山转盘处停车场附近控制,王某某等人在车上要求彭某某还钱。期间,因彭某某未借到钱,王某某要求彭某某下车到停车场商量,王某某将彭某某拉扯致其下跪,并用脚踢了彭某某身上一脚,用手打了彭某某脸部一巴掌,彭某某按要求写下一张11万的欠条后,王某某于次日凌晨将彭某某送回家中。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秀山县中和街道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据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滕某某、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同案人葛某某、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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