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海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5日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海城市感王镇**小区门前台阶上,因合作开发感王镇**居民小区的事宜与被害人王某丙发生争执,张某某与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向王某丙索要合作开发建设的感王镇**居民小区的楼房钥匙,进而对王某丙进行殴打并强制限制了王某丙的人身自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