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间,广水市居民梅某某因广水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其作担保向广水市农商行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一事,而与该公司发生债务纠纷。2017年5月6日,马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均已判刑)受人安排前往贵州省贵阳市找梅某某索要债务,5月8日,马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在贵阳市**风景区项目部找到梅某某后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强行将梅某某带回广水,并将梅某某带至广水**山庄一客房内对其非法拘禁。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赵某某、徐某某邀约到达**山庄客房对梅某某进行短期照看。两天后,梅某某在马某某等人的逼迫下签署《还款承诺书》后才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邓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陈述;4.辨认笔录;5.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马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过现场,但没有证据证实其在现场照看或拘禁梅某某的时间长短及实施的具体行为,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足以定案。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无任何进展,仍然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现依照该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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