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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5日被长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我院于2017年12月4日、12月29日两次传唤不到,又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 侦监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侦监部门于2018年4月3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王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位于农安县农安镇潘家岭村与闫家村交界康家大沟至战备路东西沟两侧东西林带内宋某某个人承包的林地非法开垦种植农作物,占用林地面积10.0215亩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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