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里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7********,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村村委会主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乡**村。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2020年3月9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慨,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6日、2019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2日、2019年2月6日、2019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张某某、王某甲在明知哈尔滨市道里区榆树镇民泉村所辖土地为农用耕地的情况下,于2016年4月28日,王某某、张某某以民泉村村委会的名义将该土地承包给王某甲,王某甲在此农用耕地上建设金龙山墓园,非法占用农用地100余亩,具体毁坏程度见鉴定报告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因证据发生变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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