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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庆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自家农用车在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60林斑9小班(“绿卫2019”465)和60林斑3小斑(“绿卫2019”466)内非法开垦林地,建了两座育秧大棚,后又雇佣挖掘机在60林斑9小斑(“绿卫2019”468)内修筑了一个蓄水池。经双鸭山市医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疑似点465、466、468开垦林地分别位于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60林班9小班、3小班、9小班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6.8945亩。其中:疑似点465开垦面积为6.192亩,疑似点466开垦林地面积5.895亩,疑似点468占用林地面积为4.812亩。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疑似点468为水域,未鉴定出毁坏程度,不追究疑似点468占用林地的刑事责任。综上,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2.085亩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小班登记卡、GPS点、示意图、位置图、黑龙江林草变化图斑信息表、当前区域面积、照片、受案登记表、线索移送、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认罚文书、谅解书及庆安县国有林场管理局曙光林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证人逄某某邢某某、许某某3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及照片;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向林场缴纳植被恢复费并得到林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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