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前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152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退回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017年和201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改变林地用途许可的情况下开垦鄂托克前旗**村**社林地共计35.9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前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海不起诉。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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