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公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1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认定:
王某某以种植经济作物获取经济收入为目的,自2008年上半年至2018年5月,在本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黑土地与**县交界区域利用微耕机等工具开垦林地,并在开垦的过程中种植玉米、烤烟等经济作物,王某某在开垦及使用林地的过程中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经鉴定:王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黑土地占用土地(含富民县**镇**村委会被占用土地)面积合计9.469亩,均属于防护林地,被占用林地上原有立木蓄积共计70.584立方米。其中:昆明市五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黑土地被占用土地面积合计5.243亩,均属防护林,原有立木蓄积共计28.324立方米。富民县**镇平地村委会被占用土地面积合计4.226亩,均属防护林,原有立木蓄积共计42.260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五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缺乏充分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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