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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单位**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原为江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8N****,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大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现系**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龙南县**乡**村**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追加认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江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同龙南经济开发区签订了《投资兴办年产二万吨绿色环保新型复合材料项目合同书》,获取东江富康工业园龙南县森林苗圃山场中的一块林地的使用权。2018年5月份,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地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聘请工人对山场进行了开挖平整用于新建厂房,占用林地及改变用途。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开挖平整占用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占用林地面积为41.5亩,林地性质为商品林。

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0日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2019年5月2日,江西省林业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江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龙南县苗圃国有林地2.7667公顷,折合41.5亩。

本院认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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