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受永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在金沙县岩孔街道永丰社区青龙组小地名“青龙梁子”处流转村民弃耕地进行栽种茶叶,在指挥挖机“平场”(用挖机将杂草及杂树清除)过程中,破坏了永丰社区部分集体林地。经金沙县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由王某某指挥的永丰社区“青龙梁子”处栽茶工程毁林4个小班,总面积为22.97亩,毁林后现已经全部种上了经济林茶叶。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向马路金联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缴纳补植复绿款41346元进行补植复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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