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项目土方工程队**,户籍在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屏南县**乡**村***项目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乡**村村民宋某甲位于**村土名“***”的山场与**乡***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用地相毗连。2019年6月份,**工程在土方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弃土堆填到“***”山场处(面积计0.07亩)。宋某甲见状遂找工程队协商解决此事。经与宋某甲协商一致,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土方工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工人将工程弃土堆放于“***”山场,面积计5.43亩。2019年9月份,宋某甲为方便今后搭盖板房,遂要求王某某对“***”山场进行平整。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安排工人按宋某甲的要求对山场进行平整,面积计8.7亩。2019年11月底,宋某甲又雇佣挖掘机对“***”山场其余0.4亩地块进行平整。
经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堆填的5.43亩地块中,林地面积为4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被平整的9.1亩地块均为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上述林地坐落于**乡**村000林班06大班090小班范围内,原有植被已遭破坏灭失,林地表土层全部被破坏,林业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但未丧失种植条件功能。
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乡**村***项目部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屏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0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宋某甲对涉案“***”山场进行补植造林。经屏南县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山场造林作业质量进行验收,13.1亩林地造林作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屏南县林业局证明、屏南景川林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胡某某、宋某乙、陈某某、沈某某、钟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毛某某、郑某某、林某某、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及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拓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正说明;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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