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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5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

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某于2016年4月开始在青县**镇**村北侧104国道**侧占地建厂房,占地面积4670.38平方米(合7.71亩)。此地类为耕地,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沧州市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涉案地块种植条件严重毁坏,面积总计为5162.39平方米,折合7.74亩,规划为基本农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某占用的农用地原地块内有约2200米(约3.3亩)硬化地面,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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